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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相关优惠政策
发布者:JK(G)   发布时间:2008-10-6   阅读:1536

 

转化专项资金

      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转化项目,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三年内,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,之后两年,给予减半扶持。

      内资企业中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,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,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,之后三年,给予减半扶持。

      外商投资企业,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,从项目认定次月起五年内,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,之后三年,给予减半扶持。

      企业以近3年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,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,投资期超过5年,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。

      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,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,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。

扶持额度

      财政部门按转化项目净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以及技术贡献程度给予专项资金扶持。

      地方收入部分:营业税(100%)、增值税(25%)、企业所得税(40%)。

      技术贡献系数=先进性等级系数×项目等级系数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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