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新一轮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财力分配变化,根据《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(金府[2006]10号)的规定,结合金科经济小区的实际情况,现就若干扶持措施作如下规定:
一、凡享受财政扶持期限未到期的注册企业(不包括在本区开发的房地产企业),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补贴1.19%、营业额补贴1.75%、利润总额补贴6.6%以内
二、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